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识
专栏:公司新闻
发布日期: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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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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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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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有哪些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3. 哪些食品不属于《标准》管理?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当然,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标准》执行。
  
4. 生产日期怎么确定?
  《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5. 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6. 联系方式的标示要求?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7.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免于标示产品标准号。
 
8. 日期标示可以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吗?
  不得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标准》规定。中山食堂承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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